军队人员生活待遇热点问题答疑住房资金

2022/9/24 来源:不详

一、工资津贴方面军队人员生活待遇热点问题答疑——工资津贴方面

二、保险金方面军队人员生活待遇热点问题答疑——军人保险金方面

看上文

三、住房资金方面

(十二)关于军人住房补贴问题

1.发放范围。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转业复员人员、列入移交安置计划的退休人员、在职牺牲病故人员,以及被开除军籍和按义务兵处理的退役人员。

2.发放条件。纳入住房补贴发放范围的干部、士官,在其腾退军队公寓住房或者与住房管理单位签订公寓住房腾退协议后,可按规定将个人账户中的住房补贴余额,发放给本人或者合法继承人。

3.发放程序。由本人或者合法继承人提出申请,真写《住房补贴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团级(含)以上单位后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会同干部、兵文和军事设施建设部门审查核对,除中士(含)以下士官由本级审批外,其他人员报上一级单位财务、军事设施建设部门审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住房补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与个人办理住房补贴结算手续。

(十三)关于军人住房公积金问题

4.计算方法。住房公积金实行分段计算。年7月至年12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年12月份本人职级和对应的年标准一次算清;年1月至年12月,按照月固定额标准计算;年1月起,由定额调整为与工资基数挂钩的比例形式计算。军人住房公积金归集额,按照军人当月工资发放规定项目中实际金额乘以归集比例计算。计算军人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收入项目,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以及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奖励工资。其中,奖励工资计提额,在批准发放奖励工资的当月一次性计算。依据规定扣回工资或津贴补贴时,相应冲减已计入的住房公积金。

5.支取条件。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干部、士官,在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及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牺牲、病故时,且腾退军队军产住后,可以支取本人已挂账的住房公积金和利息。

(十四)关于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

6.贷款对象。参加军队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干部、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和士官,以及军队管理的退休干部、士官,在购买住房时,可以申请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7.贷款条件。(1)家庭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2)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首付款资金;(3)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4)提供符合协作银行规定的贷款担保;(5)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住房;(6)夫妻双方均未申请过军队或者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7)信用状况良好;(8)军队及协作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8.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比例确定,不得超过60万元;购房地人民政符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超过60万元的,按照购房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9.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70年。

10.贷款程序。个人需填写《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提交所在团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导入《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下月1日领取《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批准书》,同时与单位签订《委托转账还款授权书》,然后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五)关于文职人员住房货币待遇问题

11.改革期间转改文职人员住房补贴计算方法。转改人员在军队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地区住房补贴构成。月基本住房补贴为其月基本工资的40.94%,计入个人账户,实行挂账管理;地区住房补贴按转改时安置地确定,安置地有军队规定的地区住房补贴系数的,按照规定享受地区住房补贴。

12.改革期间转改文职人员住房补贴支取条件。转改人员在军队工作期间享受的住房补贴,可以申请支取。

13.改革期间转改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待遇规定。转改人员在军队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按个人当月工资收入的12%统一归集,住房公积金计息、贷款、提取和缴存管理,按照现役军官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4.招录文职人员住房补贴标准及发放。招录文职人员在试用期满,并由所在单位下达职级命令后,按照现行政策明确的定额标准按月发放住房补贴。

15.招录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招录文职人员的月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包括岗位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军队服务津贴和奖励工资;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包括岗位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军队服务津贴和奖励工资。

16.招录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个人和用人单位的缴存比例均为12%;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个人和用人单位的缴存比例,执行军队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其中,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从批准招录聘用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当年的月缴存额为本人经批准招录聘用的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二年起,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7.招录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贷用。招录文职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当地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招录文职人员,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十六)关于军队职工住房补贴问题

18.执行标准。按照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19.经费保障办法。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入“军人正式职工数据库”管理的职工,其住房补贴采取军委财务、战区级单位和用工单位按比例分摊的办法保障。

年底前的经费保障。采取三种办法:(1)军委财务全额保障。原在编职工、民兵装备管理机构职工,以及年12月31日前已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职工,其住房补贴经费,由军委财务全额保障。(2)军委财务和用工单位按比例保障。队列内装备维修管理机构职工,其住房补贴经费,由军委财务按照60%的比例补助,其余部分由用工单位按照原渠道实施保障。原从事对外有偿服务或者其他创收活动职工,其住房补贴经费,由军委财务按照40%的比例补助,战区级单位可根据所属单位经费保障情况进行统一调控,落实到职工个人;其余部分由用工单位按照原工资列支渠道实施保障。(3)军委财务、战区级单位和用工单位按比例保障。子女学校幼儿园教职工、其他事业部门职工,以及年12月31日前已在社保机构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职工,其住房补贴经费,军委财务、战区级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按60%、20%、20%的比例保障。其中,驻国家确定的五类、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类、一类岛屿,以及西藏执行军队规定的工资三类、四类区部队职工,其住房补贴经费,军委财务、战区级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按70%、15%、15%的比例保障。

年1月至年12月的经费保障。采取两种办法:(1)军委财务全额保障。原在编职工、民兵装备管理机构职工、子女学校幼儿园教职工、其他事业部门职工,其住房补贴经费,由军委财务全额保障。(2)用工单位保障。队列内装备维修管理机构职工,其住房补贴经费,由用工单位按照渠道保障。原从事对外有偿服务或者其他创收活动职工,其住房补贴经费,由用工单位按照相应的工资列支渠道保障。

年1月后的经费保障,全部由军委财务负责。

20.发放范围。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离休、退休、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或者在职期间牺牲病故的职工,以及购房和异地调动的在职职工。

21.发放条件。纳入住房补贴发放范围的职工,已购买住房或者自理住房,以及异地调动,在其腾退军队公寓住房后,可按照规定将个人账户的住房补贴,发放给本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22.发放程序。由本人或者合法继承人提出申请,填写《军队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会同本级后勤(保障)机关兵文部门和军事设备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后勤(保障)机关领导审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军队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与个人办理住房补贴结算手续。

(十七)关于军队职工住房公积金问题

23.缴存标准。按照军队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执行。其中,军队职工年5月至年12月期间,应由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工各年度缴存标准逐年核算。

24.享受范围。原总后勤部核定的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军队正式职工数据库”管理,且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在编职工、非编正式职工,以及已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职工。

25.经费保障办法。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入“军队正式职工数据库”管理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采取军委财务、战区级单位和用工单位按比例分摊的办法保障。

年底前的经费保障。采取三种办法:(1)军委财务全额保障。原在编职工、民兵装备管理机构职工,以及年12月31日前已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经费,由军委财务全额保障。(2)军委财务和用工单位按比例保障。队列内装备维修管理机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经费,由军委财务按照60%的比例补助,其余部分由用工单位按照原渠道实施保障。原从事对外有偿服务或者其他创收活动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经费,由军委财务按照40%的比例补助,战区级单位可根据所属单位经费保障情况进行统一调控,落实到职工个人;其余部分由用工单位按照原工资列支渠道实施保障。(3)军委财务、战区级单位和用工单位按比例保障。子女学校幼儿园教职工、其他事业部门职工,以及年12月31日前已在社保机构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经费,军委财务、战区级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按60%、20%、20%的比例保障。其中,驻国家确定的五类、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类、一类岛屿,以及西藏执行军队规定的工资三类、四类区部队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经费,军委财务、战区级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按70%、15%、15%的比例保障。

年1月至年12月的经费保障。采取二种办法:(1)军委财务全额保障。原在编职工、民兵装备管理机构职工、子女学校幼儿园教职工、其他事业部门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经费,由军委财务全额保障。(2)用工单位保障。队列内装备维修管理机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经费,由用工单位按照原渠道保障。原从事对外有偿服务或者其他创收活动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经费,由原工单位按照相应的工资列支渠道保障。

25.提取规定。军队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所在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办理。军队职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提取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到受托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6.贷款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军队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所在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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