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二十一
2023/7/30 来源:不详刘军连出诊时间 http://m.39.net/disease/a_9389885.html<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黔民特23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黄昌树、陈龙保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法公告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就民事责任的承担与乙方侵权行为人黄昌树、陈龙保进行了磋商,并于年5月25日达成如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1、乙方陈龙保、黄昌树为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2、乙方陈龙保、黄昌树自愿按照万山区林业局编制的《万山区林业局关于陈龙保、黄昌树盗伐林木补植复绿实施方案》的要求,在万山区茶店街道尤鱼铺村毕冲组补植杉木株(杉木裸根苗2年生、地径≥0.5厘米、高≥60厘米);
3、乙方陈龙保、黄昌树于该协议经法院裁定确定有效之后于年11月至年3月期间完成补植复绿,如果不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则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元,并且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内容依法向碧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本公告公告期为年6月8日至年7月7日。
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本公告即发生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联系人: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
联系-
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黔民特24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贤昭、高芝江、高信庭、高仁超、高芝武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法公告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就民事责任的承担与乙方侵权行为人向贤昭、高芝江、高信庭、高仁超、高芝武进行了磋商,并于年5月29日达成如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1、乙方对甲方委托江口县林业局出具的《关于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江口县林业局测算“碳汇认购”替代修复生态的方案》无异议,同意按照该方案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2、先由乙方自行按照《方案》修复损害的生态环境,即应认购碳汇减排量所需资金为向贤昭购买碳汇.00元、高芝江购买碳汇.00元、高信庭购买碳汇.00元、高仁超购买碳汇.00元、高芝武购买碳汇.00元,乙方如不按照方案限期自行修复的,应向甲方支付生态环境生态修复费用.00元。
本公告公告期为年6月8日至年7月7日。
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本公告即发生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联系人: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
联系-
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黔民特25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铜仁市万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法公告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就民事责任的承担与乙方侵权行为人铜仁市万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磋商,并于年6月4日达成如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1、乙方对甲方委托按照铜仁学院巴家文教授等专家共同出具的《铜仁市万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污染案的生态环境损失评估咨询意见》无异议,同意按照该评估意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本赔偿协议签订6个月(年12月4日前)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元。
本公告公告期为年6月8日至年7月7日。
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本公告即发生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联系人: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
联系-
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监制:胡冬华
审核:张春林
编辑:王昆
供稿:环境保护法庭
原标题:《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