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异地交流到外地,住当地周转房,房

2023/9/1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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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内,干部异地交流是一件很常见、很普遍的事情;一般来说,副县级领导就开始进行异地交流任职,某些地区从正科级开始就进行异地交流。某些规定还要求某些岗位必须进行异地交流,比如组织部长、公检法主要领导等。

异地交流任职的好处是十分明显的,俗话说:“树挪死、人挪活;外来的和尚会念经”,异地来的干部往往没有什么牵绊、没有后顾之忧,更容易激发干事的热情,往往更能推动一些工作的进展。

干部异地交流短则一两年,长则四五年,租住在宾馆显然不合适,嘈杂的环境也不利于静心工作,这个时候异地相关事务部门就会为其安排一些“周转房”。

如今住房早已经市场化,所以各地“周转房”的建设年代一般都比较久远,多以老房子、筒子楼为主,都是早期集资建房的产物,多以两室一厅、两室两厅为主,房型按照交流干部的职级、职务进行对应分配。

虽说房龄较大,但是各种设施一应俱全,家具家电都较为齐全,基本可以达到拎包入住的条件,而且周边环境较为安静,更利于静心工作、休息。

“周转房”可以供异地交流干部居住,那么房租、水电等费用由谁负责呢?是免费的吗?

其实周转房的设计初衷就是“谁使用谁负责”,即谁居住则谁就负责房租、水电等费用支出,房租一般较当地租房市场价低一些,水电费用则按照实际标准支付,公私分明,这也是老一辈留下的传统,绝不占公家一分钱的便宜。

当然,目前也没有明文政策要求异地交流干部必须自己承担周转房的房子、水电等费用,这个要求基本上是从老一辈那里继承下来的光荣传统,作为新时代党员干部,当然需要继承并发扬光大。

事实上,虽说国家层面上没有具体要求,但地方上会出具自己的执行标准。拿抚州市为例,抚州就曾下发过《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租赁周转住房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中就明确要求单位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为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高标准装修或重新翻修租赁周转住房,且水、电、燃气等费用由个人负担;同时,如果出现异地交流干部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干部异地交流任职地购买了商品住房等情况时,3个月内应当腾退周转房,并结清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项费用。“规定”中还特别说明“租赁周转房期间,费用由单位在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财政不得另行追加经费”,这也就说明部门预算是可以给予定额补贴的,但补贴保障是适当的,并非全部的,如果有超出保障部分的支出,那么个人应当自行负担。

不过,对于异地交流的领导干部来说,他们本身付出就比较大,异地交流期间,生活成本支出较大、难以兼顾家庭,这是两个最突出的困难。

为了解决以上两个困难,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异地交流干部的后顾之忧、创造更静心的工作条件,一些地区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比如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或是对配偶工作进行调动,最大程度上让异地交流干部较少生活成本支出,同时在工作之余兼顾家庭。

写在最后:

综上,干部异地交流是改善和优化干部结构、培养和锻炼干部以及加强干部实力的重要途径和举措,这本身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异地交流的干部随之而来的是将会面对一些现实的困难,比如生活成本支出增大、难以兼顾家庭等,为了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给予住房保障也是必要优惠政策之一,但是无论是从继承老一辈优良传统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当今住房市场化的角度出发,由此所产生的周转房的租金、水电等费用都应当由个人负担,当然也可以给予费用范围内的适当补助,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体现对异地交流干部的关爱,另一方面有利于他们无后顾之忧,一边静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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